为什么要实施企业问责制

2014-11-26来源 : 互联网

为什么要实施企业问责制,问责制在行政管理中已经走上了制度化的轨道,责任和法*的观念深入人心,但是在企业管理中的问责在国内却少有问津。企业拥有一定的社会资源,其职责和义务就是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为社会和公众提供**的产品,即企业必须承担社会责任。

企业是利益相关者的企业。企业的相关利益群体除股东外,还包括企业员工、企业面向的顾客群以及全社会,企业不仅要对股东负责,更重要的是对其他非股东的利益相关者负责,实现所有利益相关者整体利益*大化的目标。

在利益相关者共同*理中,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与企业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契约框架,他们会争相向企业提出各种利益要求,常常因此形成冲突,尤其是在企业变革或者企业经营遇到困难时,冲突会表现得非常激烈。虽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他们之间也会通过不断地讨价还价式的博弈逐步达到利益均衡,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均衡是企业长期健康发展的源动力。

企业问责的实施直接**利益相关者共同*理的效率。对企业的问责,可以**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实现,进而维持他们之间的博弈均衡,企业对利益相关者失责,会引致利益相关者对目前博弈状态的失望进而退出博弈,造成企业资源的不良配置及损耗,影响企业竞争力的培育。

那么谁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成为企业的问责者?谁又应成为被问责者,来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呢?

企业作为一个社会性组织,是许多主体的利益和义务的共同体,但试图平衡所有主体的利益相当困难,甚至是不现实的,对利益相关者不恰当的界定会使参与博弈的主体变得混乱。笔者认为,若企业与某一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为长期确定型,即该企业对某一主体负有长期确定的义务,则该主体就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

笔者将企业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按照时间和义务明确程度两种维度进行划分。一方面,根据企业与其他主体之间契约关系维系的时间长短,将契约分为长期型契约与暂时型契约,例如,企业的大股东,管理人员,员工等主体与企业的契约应为长期型契约;企业与媒体之间的契约关系可能是暂时型契约。另一方面,根据契约中所界定的企业对其他主体的义务是否明确,将契约分为确定型契约以及不确定型契约,如企业对管理人员的义务是明确的、清晰的,管理人员为企业提供了智力资本,企业应该对管理人员定期支付工资和相应的福利。反之,如果义务关系不确定,那么,企业与相关主体之间形成的契约就为不确定型契约(见图示)。

位于I象限的主体与企业的契约关系属于长期确定型。位于II象限的主体与企业的契约关系属于暂时确定型,如短期债权人与企业之间的契约,企业在偿债期内负有及时偿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但在偿债结束后关系终止。位于III象限的主体与企业的契约关系属于暂时、不确定型,即与企业的联系是一时的要求,而且契约中企业对这些主体的义务关系不是确定的,如企业与环保组织的关系,如果企业某一时期生产的中间产品对环境污染较大,环保组织也许就会找上门来,但是当企业由自己生产改为外购这些中间产品时,与环保组织的这种关系就会终止。位于IV象限的主体与企业的契约关系属于不确定、长期型。如竞争者与企业的关系。笔者认为只有位于I象限的主体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

标签: 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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