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避免侵害劳动者工资权益

2015-01-05来源 : 互联网

不久前,浙江杭州某服饰公司**派人殴打侮辱讨薪女工事件引起热议,这是一起典型的恶意欠薪引发的刑事案件。当然这一事件的发生,对该公司社会责任形象的影响也是十分消极的。因此一定意义上讲,**劳动者工资权益,避免侵害劳动者工资权益风险,不仅是维护企业内部和谐稳定的需要,也是树立企业良好社会责任形象、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那么,法律规定劳动者到底享有哪些工资权益,侵害劳动者的工资权益会面临哪些法律后果,通常来讲企业应避免哪些侵害劳动者工资权益的情形发生?

一、重视劳动者的工资权益

《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这实质上就是劳动者的工资权益,具体地讲,这项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参与工资制度权,指劳动者具有参与用人单位工资制度制订、修改、完善的权利。

二是工资知情权,是指劳动者具有了解和知悉用人单位工资制度、工资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工资调整等工资事项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了解和知悉工资事项**条件。

三是集体协商和工资调整参与权,是指劳动者可以就工资事项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通过集体协商参与用人单位工资调整事项,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四是及时足额获得报酬的权利,是指劳动者享有依合同规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限、数量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规定及时足额的判断标准。《劳动法》明确了及时足额的判断标准是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2)明确了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含义。在劳务派遣这种特殊的用工形式下,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支付主体有两个,一是作为实际支付者的用工单位,一是作为名义支付者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法》规定,名义支付者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与实际支付者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保持一致,如果保持一致,即为足额支付;否则为非足额支付。(3)明确了及时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含义。非全日制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周期与全日制劳动者不同,*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如果支付在十五日之内,为及时支付;否则为非及时支付。

五是加班工资获取权,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情况下实施了加班行为应获得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的权利。

六是特殊情形下劳动者的工资权益,是指劳动者所享有在法定休假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以及其他一些特殊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向其依法支付工资的权利。特殊情形下劳动者的工资权益具体地讲包括以下情形:(1)法定节假日包括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2)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3)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4)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没有签订期间的工资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5)违法约定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6)获取代通知金的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存在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所指的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即为代通知金。(7)获取经济补偿金的权益。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高不超过十二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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