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捐款1000万九寨沟地震灾区

2017-08-01来源 : 互联网

8月9日上午,万达集团通过四川省慈善总会向九寨沟县地震灾区捐款1000万元。万达集团*新表示,款项已经到账。

【万达捐款1000万九寨沟地震灾区 社会捐赠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万达集团称,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在得知九寨沟县灾情后,立即决定万达集团捐款1000万元,帮助灾区抗震救灾、重建家园。

在多次重大自然灾害中,万达集团均发起捐款救助。在汶川地震、玉树地震、鲁甸地震、茂县山体垮塌等自然灾害中,万达都是捐款*早、数额*大的企业之一。

今年万达集团曾向四川省阿坝州捐款2000万元。在6月24日的四川省阿坝州茂县叠溪镇新磨村发生的山体垮塌事件中,王健林宣布向四川省慈善总会捐款2000万元。并表示这笔捐款将通过四川省慈善总会捐往灾区,专项用于救助遇难群众,帮助灾区重建家园。

社会捐赠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社会捐赠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其包括三方当事人。社会捐赠合同包括捐赠人、受捐助人、募捐发起人,涉及三种法律关系。该合同因受捐助人或者募捐发起人发出要约,捐赠人的**而使合同成立,需要受捐助人和捐赠人两方当事人的合意,二者缺一不可。社会捐赠合同是特殊的赠与合同,**,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的成立先是由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然后受赠人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在此过程中,受赠人一般不是主动的,而社会捐赠合同中,受捐助人积极发出需要帮助的信息,捐赠人积极作出捐赠的行为,两者都是积极主动的。第二,一般的赠与合同中当事人都是单一的个体,但社会捐赠合同的捐赠人一般是社会上的多数人,受捐助人往往是一个自然人,有事也可能是多个自然人。第三,一般的赠与合同不需要必须具备特定目的,而社会捐赠合同必须以特定目的(主要是为帮助受捐助人度过特定困难)为前提。

2、社会捐赠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3、社会捐赠合同是特定目的的赠与。社会捐赠合同的特定目的是捐赠人订立合同的动因和缔约的基础。如果受捐助人不为该目的使用赠与之物,那么,捐赠人可以主张合同目的不能而撤销或解除之。

4、社会捐赠合同为不要式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社会捐赠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合同的安全指数与当事人的信誉相关。当事人可以根据其相互之间的信赖关系,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皆可。

其次,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社会捐赠合同与为公益事业目的的赠与合同还是有区别的区别

为公益事业目的的捐赠合同,指的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公益事业,自愿无偿的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的行为。其与社会捐赠合同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是否具有人身性不同。社会捐赠是捐赠人基于对特定受捐助人的同情直接为之赠与的行为,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为公益事业目的的捐赠不是直接针对受助人,所以,从捐款的发生和使用情况来看,其不存在人身属性。

2、合同性质不同。社会捐赠合同属于特种赠与之中的一种,在法律适用上,多数援引合同法中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没有特别法予之适用。为公益事业目的的捐赠属于社会公益捐赠,是合同法中规定的三种特殊的赠与合同之中的一种。且法律上规定有特别法。

3、受捐助人的法律地位不同。社会捐赠合同过程中虽然牵涉三方关系人,但合同的主体是捐赠人和受捐助人,募捐发起人被认为是受捐助人的代理人。而为公益事业目的的捐赠合同的主体是募捐人和捐赠人,而受捐助人仅被认为是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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