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刑堂“吓”死小偷将受审

2015-03-04来源 : 互联网

听说抓到个小偷,众人一哄而上,甚至私设“刑堂”对嫌疑人捆绑、泼水,导致其冠心病突发而亡。今天上午,记者从汨罗市**了解到徐某等9人分别**故意伤害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4年9月6日凌晨2时许,一名男子来到汨罗市黄市乡一户人家门前试图撬房门进行盗窃,被男主人徐某发现。男子试图逃跑,被闻讯赶来的邻居摁倒。随后,大伙将男子绑在旁边的电线杆上,用男子携带的老虎钳夹他的大腿,又用废旧皮带、竹棍抽打男子的腿部,并舀水泼在他的身上。

“求求你们放过我吧,我有心脏病。”男子开始哀求,而众人以为男子是为了脱身而编造的谎言。他们一边继续“审问”着男子,一边试图联系他的家人。

“他家属赶到现场同意出*‘了难’,我们提出不要*,但要家属将他的身份证拿来。”徐某回忆,家属离开后,他们发现男子表现异常,就赶紧将他放下来,并报了警。遗憾的是,男子于当日凌晨5时不*身亡。

经法医鉴定,男子在遭到捆绑、泼水、殴打、恫吓条件下引发重症冠心病突发,心脏骤停死亡,其生前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几名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与男子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共计赔偿15万元,取得了家属的谅解。

2月10日上午,汨罗市人民**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徐某等9人故意伤害(致死)一案。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几名被告人并无异议。“我们不是真想把他怎么的,只是当时太气愤了。”

因案情特殊,合议庭宣布,待评议后择日宣判。

律师说法

抓小偷动“私刑”需担责

“人们因抑制不住自己内心的愤恨而动手打小偷”这种现象说明“私刑”观念还没有从人们心中**,另外大家还没有从意识中确立人的生命权要高于财产权。**律师团律师安金龙表示,“小偷可恨,抓小偷也值得鼓励和提倡。但除了正当防卫或制服小偷外,再对小偷进行殴打却不可取。”安金龙说,在法律没有判定之前,小偷是犯罪嫌疑人,他们的人身权利同样不受侵害。把法律抛在脑后而去实施正义,实际是以恶*恶,以一种更严重的犯罪手段企图制止另一种犯罪,造成的法律后果同样需要承担责任。

渝ICP备2024022750号-1

Copyright©2004-2024 3158.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市上台九悟酒销售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3158招商加盟网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