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祖名一审判决摘要曝光 情人节凌晨将获释

2015-01-09来源 : 互联网

今日上午9点30分,房祖名(原名陈祖明)**“容留他人吸毒罪”案在北京东城**第二法庭正式开庭,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当庭作出判决,房祖名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一审判决摘要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官方微博公布,房祖名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也就是说房祖名将于2月14日凌晨获释。

以下为一审判决摘要全文:

房祖名涉毒案一审判决摘要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祖明在其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的居所内,分别与2012年下半年某日、2014年7月10日、8月13日容留柯某某吸食毒品**。

2014年8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禁毒总队接群众举报称:孙某有吸毒嫌疑。民警于当日23时许在某足疗店内,将孙某抓获,并将与孙某同行的陈祖明、柯某某、李某某等人带至派出所进行询问。陈祖明如实交代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公安机关在陈祖明上述居所卧室储藏间内起获毒品**植株117.72克,毒品全部被收缴,盛放**的容器及碎烟器等物扣押在案。**认为,被告人陈祖明在其居住地容留他人吸食毒品2次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祖明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高人民**关于处理自*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被告人陈祖明因他人**吸毒被公安机关询问时,即如实交代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属于自动投案。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一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款的规定“对于自*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祖明系自*,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控辩双方所提被告人陈祖明系自*,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陈祖明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为严肃国法,公正执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陈祖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和*高人民**《关于处理自*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祖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玻璃瓶一个、塑料袋一个、纸盒一个、饭盒一个、碎烟器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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