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起境内所有排污单位持证排污

2014-12-05来源 : 互联网

元旦起境内所有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我国境内所有排污单位均要实行持证排污。这是新《环保法》作出的明确规定。据此,由环保部制定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也是新环保法的重要配套规定。

按照办法规定,所有排污单位只有在取得了排污许可证的前提下,才算拥有了合法排污证明。对于无证排污,办法明确表示,将按照新《环保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拘留处罚。

根据办法规定,取得许可证的条件包括,污染物排放方式、去向要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防*污染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等。

此外,**排污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排污口等。

许可证内容包括污染物排放、处置的方式、时间、去向;排污口的地点(经纬度)、数量;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排污单位的**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高允许日排放量等。

办法表示,建设项目所在排污单位的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应根据其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核定。环保部表示,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长不超过五年,期满后,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方可延续或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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