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2014-12-02来源 : 互联网

长沙高***产业开发区条例,《长沙高***产业开发区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0月31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常务委员会

2014年12月1日

**章总则

**条为了促进长沙高***产业发展,规范长沙高***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管理和服务,加快高新区开发和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新区内的管理、服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高新区是指市人民**根据***批复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本市高***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由长沙高***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统一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高新区应当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科技**、创新驱动为导向,建设科技创新示范、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人才培育聚集和高***产业化的自主创新示范区。

第四条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统一、精简与高效的管理体制,坚持规范服务、专业服务与便捷服务。

第二章体制与管理

第五条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市人民**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对高新区实行统一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和实施高新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拟定高新区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高新区内的招商引资、经济贸易、国有资产、科技、知识产权、统计等经济事务的管理;

(四)负责高新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市管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社会事务的管理。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明确的权限和要求,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严格履行职责。

第六条市工商、税务、国土、规划、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高新区内设立的派出机构,在高新区管委会的组织协调下,依法开展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高新区管委会依法行使区级人事管理相关职责,具体事项由市人民**予以明确。鼓励和支持高新区创新人事管理制度,探索多种形式的选人用人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八条高新区国库分支机构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规定运行和管理。

市人民**规定的高新区财政体制内的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收入应当主要用于高新区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环境改善。

第九条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设在高新区内的派出机构依法负责实施高新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与安置的具体工作。

高新区管委会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部门依法负责实施高新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高新区管委会编制高新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高新区管委会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对高新区内用地实行统一开发与管理。

高新区内的企业转让、出租、抵押其高新区内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的,应当符合土地转让、租赁、抵押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与土地管理部门或者高新区管委会有协议约定的,还应当遵守协议约定。

第十二条高新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应当符合高新区内相关规划,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已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投入资金、开工建设并按期竣工。造成项目用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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