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馨予名誉侵权案胜诉 获赔6万余元精神损失费

2013-07-15来源 : 互联网

因被传曾在杭州“坐台”,内地女星张馨予为维护自己的名誉,将夏萨莎诉至法庭,目前该案获得胜诉。**宣判,夏萨莎未出庭应诉,相关证据无法提交,**认定其言论构成对张馨予名誉侵权。

今天上午,北京朝阳**对此案作出宣判:因夏萨沙经传唤未出庭应诉,相关证据无法提交,**认定其言论构成对张馨予名誉侵权,责令其在指定媒体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等6万余元。

上午9点半,北京朝阳**对“女星张馨予诉夏萨沙侵犯名誉权”一案作出判决如下:

因夏萨沙经传唤未出庭应诉,相关证据无法提交,**认定其言论构成对张馨予名誉侵权,责令其在指定媒体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等6万余元。

朝阳**对此案作出的9页判决书中,要求夏萨沙在全国公开报纸显著位置以及微博置顶位置向张燕(艺名:张馨予)赔礼道歉,其中微薄置顶位置的道歉要求放置15天。此外,还要求夏萨沙向张燕赔偿精神损失及**成本等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66,925.00)。

张馨予的代理律师朱晓磊表示,如果夏萨沙在收到判决书十五天之内不提起上诉,就要主动执行这份判决,而如果逾期没有在报纸和微博上道歉,张馨予方面将申请**强制执行,而**将连续六次在全国公开发行报刊刊登夏萨沙的致歉函,而相关费用都将由夏萨沙承担。此外,**还可以冻结夏萨沙的财产或限制其出境,以强制其执行**的判决。朱律师,表示张馨予本人未到庭,但已将判决结果**时间短信告知她,张馨予很满意这个结果。

张馨予方面可能会继续上诉

据悉,今日原被告双方均未到庭,只有律师到场。同时,张馨予的律师表示,张馨予原先诉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共计50.5万元,但今日**责令夏萨莎赔偿张馨予精神损失费6万余元,并没有达到原来的诉求要求,可能还会继续上诉,但这*终还是要看张馨予本人的意见。

事件回顾

去年9月2日,被告夏萨莎在其网页上透露,原告张馨予原名张燕,曾在杭州一家夜总会坐台,“出台起码3000元”。该内容被大量转发评论,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严重伤害。张馨予诉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共计50.5万元,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和网上公开道歉。

2013年2月25日,张馨予现身北京朝阳**,亲自就“坐台小姐”的诽谤言论讨要名誉权。庭上,提到内容中的“坐台”细节时,张馨予一直在抹泪,被告方并未出庭。庭审时,张馨予要求被告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共计50余万元。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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