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服装干洗作业主要使用四氯乙烯、石油等化学溶剂为洗涤剂,为了保护干洗业职工和公众免受该化学品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法。
我国**批准并参加的**劳工组织1990年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公约);1990年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第177号建议书)及有关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从事服装干洗作业的企业、事业及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范及国家卫生标准等有关要求,指定专人管理所属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建立监督检测制度,并指导其实施。第四条用人单位对本干洗店的职业卫生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应根据本规范的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综合性防护措施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使干洗工作场所的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第五条用人单位必须接受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防*的监督。
第六条本规范的基本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的基本规定、卫生防护措施、卫生管理、测定、健康保护、职工培训、档案管理和附则等。第七条凡涉及到服装干洗业职业卫生管理的内容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条例、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