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日,《湖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昨日,湖南省财政厅、地税局有关负责人就这一新政的实施答记者问。
据介绍,《办法》实施后,我省对排气量1.6升(含)以下乘用车的税负有所降低,对1.6升至2.0升(含)乘用车维持原税负,而这两种车占我省乘用车的87%;对2.0升至2.5升(含)乘用车(占车辆的10%)税负略有提高,对2.5升以上乘用车(占车辆的3%)的税负提高较大。确定了乘用车的七档税额
《办法》对9人座(含)以下乘用车的税额,依据排量大小分成7档:
1.0升(含)以下小排气量乘用车,车船税年适用税额由原来的240元下调至120元,税负仅为原来的一半;
1.0升至1.6升(含)较小排气量乘用车,年适用税额由原来的360元下调到300元,税负下降16.67%;
1.6升至2.0升(含)中小排气量乘用车,年适用税额维持原先的360元不变;
2.0升至2.5升(含)中排气量乘用车,年适用税额由原来的360元增加为720元,税负提高一倍;
2.5升以上至3.0升(含)车辆年税额1920元,增至5.33倍;
3.0升以上至4.0升(含)车辆年税额3120元,增至8.67倍;
4.0升以上排气量的为*高的一档,年适用税额由原来的360元增加为4800元,税负增至13.33倍。
摩托车税额由48元下调到36元
《办法》规定,商用中型客车,年适用税额由原来的420元上调到480元;商用大型客车,年适用税额由原来的480元提高到600元。
为鼓励物流业的发展,货车、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维持现行整备质量每吨84元征收。挂车年税额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即整备质量每吨42元。
摩托车年适用税额由原来的48元下调到36元。
规定了税负减免的几种情形
《办法》第5条规定了免税的三种情形,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征车船税的车船;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按固定线路、站点、时间营运的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营运的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此外,《办法》第6条还规定,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车船税的,由省人民**决定。
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据此,《办法》第7条规定,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 一并缴纳车船税;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应当于当年12月31日之前,向车船登记地或者车船所有人、管理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新购置的车船,纳税人应当自购置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或者经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
据了解,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缴纳。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当年新购置车船应纳税额=适用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小编结语:随着车辆的逐渐增多,城市压力越来越大,拥堵成了家常便饭。今年车船税下降将再次使车辆数目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