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2018最低工资政策解读

2018-05-03来源 : 互联网

*低工资标准调整与失业人员、带薪休假劳动者、医疗期员工等人员的收入紧密相联,据不**统计,截至4月25日,已有辽宁、新疆、江西、**、广西、上海、云南和山东8省份上调2018年*低工资标准。目前来看,上海月*低工资已达2420元,在各省市中*高。

辽宁月*低工资标准上调100元

2017年12月1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印发《调整全省*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调整辽宁省*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的月*低工资标准分为四档。这四档月*低工资标准均较前次标准上调100元。

一档为1620元,二档为1420元,三档为1300元,四档为1120元。

调整后的小时*低工资标准,一档为16元,二档为14元,三档为11.8元,四档为10.6元。

新疆月*低工资标准平均上调超一成

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消息,3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调整自治区*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此次调整后的月*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

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低工资标准,分四个档次,即1820元、1620元、1540元、1460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50元,平均增幅为10.4%。

不含“三险一金”的月*低工资标准,也分为四个档次,即1441元、1241元、1161元、1081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09-127元不等,平均增幅为10.5%。调整后的小时*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低工资标准依次为18.2元、16.2元、15.4元、14.6元,分别比原标准增加1.5元/小时,增幅为10.4%。

江西月*低工资标准*高上调150元

据江西省政府网站2017年11月2日消息,江西省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上调*低工资标准。

综合考虑江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低收入劳动者的生活状况和区域之间收入分配差距等因素,将*低工资标准原四类区域缩减为三类区域。

将现行月*低工资标准一类区域由1530元/月调整为1680元/月,二类区域由1430元/月调整为1580元/月,三类区域由1340元/月调整为1470元/月。

同时,提高非全日制用工小时*低工资标准。

将一类区域由15.3元/小时调整为16.8元/小时,二类区域由14.3元/小时调整为15.8元/小时,三类区域由13.4元/小时调整为14.7元/小时。

调整后的月*低工资标准继续包含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月*低工资标准上调250元

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消息,自2018年1月1日起调整***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低工资标准为1650元/月和16元/小时。其中,月*低工资标准较前次标准上调250元。

广西月*低工资标准*高上调28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1月17日发布通知,对*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的*低工资标准自2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广西月*低工资标准分3档。

一类地区为1680元,上调280元;二类地区1450元,上调240元;三类地区1300元,上调215元。

小时*低工资标准调整后,一类地区为16元,二类地区为14元,三类地区为12.5元。

上海月*低工资标准上调120元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月16日发布《调整本市*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18年4月1日起,调整上海市*低工资标准。

上海市月*低工资标准从2300元调整为2420元。

同时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作为月*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小时*低工资标准从20元调整为21元。小时*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其中,月*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云南月*低工资标准*高上调170元

据云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消息,2018年云南省月*低工资标准分3档。

一类地区为1670元,上调100元;二类地区1500元,上调100元;三类地区1350元,上调170元。

小时*低工资标准上调1元。

调整后,一类地区为15元,二类地区为14元,三类地区为13元。

调整后的*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包括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山东月*低工资标准*高上调100元

据山东省政府网站消息,4月17日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2018年山东省月*低工资标准分3档,分别调整为1910元、1730元、1550元,小时*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1元、17.3元、15.5元,从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低工资标准具有强制约束力

*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低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

对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违法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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