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新规发布 共享单车新规细则解读

2017-08-03来源 : 互联网

共享单车新规发布 共享单车新规细则解读

昨天,10部门联合**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用户注册使用实行实名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鼓励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同时,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指导意见》对有关部门职责进行了界定,要求各地建立公平竞争秩序,指导和监督企业依法规范经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7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引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十四条,主要规定了南京市相关部门和各区**的职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力投放、路权和停车**、施划禁停区域、车辆标准、企业运营服务要求、资金安全、用户义务与责任等内容。

在《意见》中,明确了共享单车应使用带有车辆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鼓励使用国产定位系统;运营企业应为骑车人购买保险;企业在投放单车前应向城管部门“报备”;对车身张贴违法小广告等问题及时进行清除,**车容车貌整洁;对因车辆缺陷造成骑行人伤害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等内容。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意见》明确,南京市暂不发展电动自行车作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此前于3月17日发布的《南京市促进网约自行车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则明确将共享电动自行车和共享自行车归纳为“网约自行车”进行监管,“网约自行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为市民提供日常短距离出行和休闲、旅游等主要功能的自行车(含电动)服务,是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

据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官网显示,今年3月,《意见(草案)》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4月,南京市交通运输局作为牵头起草部门,组织召开多场座谈会和**论证会,听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消协、消费者代表和相关领域**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汇总、梳理、采纳。此后,学习研究了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并借鉴其他城市的文件和做法,对南京市文本进行反复修改完善,经南京市**同意后正式印发。

——关于共享单车的定义,《意见》的表述调整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自行车,通过分时租赁形式,为市民提供日常短距离出行和休闲、旅游等主要功能的自行车租赁服务,是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

——车辆投放机制方面。《意见》指出,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发布运力监测报告等方式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力投放进行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投放运力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运力投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运力投放规模、时间、地点以及线下服务**措施等。运力投放方案应当符合城市规范管理的要求。

——在车辆停放方面。《意见》要求,南京市城管、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区人民**(园区)、景区、窗口地区等管理机构,对交通枢纽、旅游景点、商业中心、医院等人流量密集区域增加非机动车停车位,满足非机动车停车需求。新建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商业区、居住区等应规划预留较为充足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各区人民**(园区)、景区、窗口地区等管理机构按照规模适度、规范有序、因地制宜的原则,明确非机动车禁停区域。

——对入驻企业的要求方面。《意见》明确,企业应当在开始提供服务前30日内向市运输管理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投诉和有关纠纷处理方式等制度文本。

《意见》指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具备车辆实时定位和**查找功能,使用带有车辆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鼓励使用国产定位系统。

——对于运营维护方面。《意见》明确,企业应当利用网络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实现对用户身份实时可查、事后倒查,并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注册、租赁自行车服务;企业应当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建立健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确立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机制、流程、标准等并向社会公示。

此外,逐步按照停放需求设置电子围栏;企业应当具备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人员,每1万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配备不低于50名服务人员;企业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维护,对车身张贴违法小广告等问题及时进行清除,**车容车貌整洁。

——对于违规用户的处罚方面。《意见》提出,企业与注册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应当明确注册用户负有安全骑行、规范停放等义务。建立健全注册用户使用车辆信用积分制度,将多次违规违约的注册用户列入企业黑名单,共同限制其使用。

——在押金监管方面。《意见》明确,企业收取注册用户押金、消费预付金的,应当设立专用账户,委托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监管用户的押金和消费预付金,**资金安全。建立用户押金和消费预付金退还制度,根据服务协议约定和注册用户申请,及时退还相应资金。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在市场退出方面。《意见》要求,企业由于自身经营或者其他原因需终止运营服务时,应当提前20日向社会公告,清退押金和消费预付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并通过函件等方式书面告知市运输管理机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事故赔偿方面。《意见》指出,对因车辆缺陷造成骑行人伤害、损失的,或造成其他人伤害、损失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用户的破坏行为,《意见》也做了规定,“故意损坏、盗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或者违反道路交通通行有关规定、违规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由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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