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06-17来源 : 互联网

望开区,各局(室)、中心,总公司,东方红镇、雷锋镇,各有关单位:《长沙高***产业开发区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已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长沙高***产业开发区促进服务外包产业

发展的暂行办法

为抓住当前以服务外包、服务贸易以及**制造业和技术研发环节转移为主要特征的新一轮世界产业结构调整机遇,大力发展面向**市场的现代服务业,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将长沙高新区建设成为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区,根据国家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政策精神和省、市**关于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有关意见,结合长沙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章总则

**条将服务外包产业列入长沙高新区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大力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的大型服务外包企业(包括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中心、设计中心、服务中心等)和从事服务外包培训、咨询的中介机构,着力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本地服务外包**企业。第二条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安排2000万元的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适当增加,与国家、省、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形成配套,用于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注册管理关系在长沙高新区(麓谷)范围内从事服务外包的优势企业和项目、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市场拓展、专项招商、企业资质认证等。第三条本办法鼓励企业以发展离岸服务外包为**,积极促进在岸服务外包,支持企业开展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和知识流程外包(KPO),以及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提供支撑的专业技术培训服务等。

第二章服务外包企业和培训机构认定

第四条认定从事服务外包企业的基本条件:(一)在高新区注册经营,国地两税征管在高新区,具有*立法人资格。其中外资企业注册地在高新区即可。(二)主营业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企业到位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员工总数不低于10人。(四)有长期稳定的服务外包合同及收入证明。(五)有离岸服务外包收入的。(六)其他相应的认定材料。(七)每年定期接受年审。(八)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应按要求定期登录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相关数据。第五条认定从事服务外包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一)在高新区注册经营,国地两税征管关系在高新区,具有*立法人资格。其中外资企业注册经营地在高新区即可。(二)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三)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四)具有为承接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经验。(五)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六)其他相应的认定材料。自主知识产权纯软件(含IC设计)出口的企业及服务外包业务培训机构可视同服务外包企业享受本规定相关政策。长沙高新区服务外包产业归口商务局(招商合作局)管理,由商务局(招商合作局)具体负责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的资格认定。

第三章基础设施和平台建设支持

第六条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生活配套服务。(一)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完备的电力和网络**,进一步完善园区通信设施,提供高质量的数据通信服务,鼓励电信运营商增加带宽、优化数据流向,提供**、稳定、多元化的网络服务;(二)进一步完善园区城市功能,优化公共交通服务,为企业**人才提供便利的商住、文体和生活配套服务

第七条支持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在高新区麓谷内建设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购买大型设备供入驻企业租用并接入长沙软件园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需从境外引进的检测设备,给予一定比例的进口贴息。

第四章运营成本支持

第八条对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服务外包办公用房(不含租赁的民宅)补贴。自2009年1月1日起,服务外包企业在麓谷内租赁办公用房给予人均不超过10米2(含10米2)部分的实际房租费用(指按房屋出租单位对外公布的房屋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空调使用费之总和)的40%的补贴(如已享受其他形式的房租补贴且补贴额度低于此文规定标准的,按此文规定的标准执行)。对在高新区麓谷园区内购买办公用房的服务外包企业,按照软件园当年房租价格进行核算补贴。在本办法有效实施期间,获得以上补贴的单个企业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2010年12月31日前租房场地须在麓谷园区或火炬城,2011年1月1日以后,租房场地只能在麓谷园区内。第九条对服务外包培训机构提供租房补贴。给予本办法实施后在高新区麓谷内租赁场地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提供租房费用的40%的补贴。在本办法有效实施期间,获得以上补贴的单个培训机构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2010年前租房场地须在麓谷园区或火炬城,2011年1月1日以后,租房场地只能在麓谷园区内。第十条对企业使用互联网数据专线提供补贴。使用5M以上(含5M)*享互联网接通数据专线的企业,给予每年40%、总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对于使用长沙高新区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每年不超过40%,总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第十一条鼓励服务外包初创型企业发展。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列支一定数额资金由软件园根据需要承建服务外包工位,对于新办企业人员数在5人以下的提供免费工位,进行动态管理,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后再自行租房。

第五章人才支持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开展内部培训。对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开展对在本企业从事服务外包工作一年以上、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核心岗位员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的企业,按照企业当年新增培训员工数(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人次),每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且不超过实际支出培训费的30%,对委托高新区内培训机构开展符合以上条件的培训,其补贴标准为每人最高不超过4000元且不超过实际支出培训费的50%,该项补贴按每个人实际培训费逐个核定,本办法实施期内不重复补贴。第十三条鼓励培训机构开展服务外包职业培训。经培训后通过服务外包专业知识和技能考核,并与高新区内的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具有中专、职高及以上学历的人数,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定额培训奖励。第十四条个人所得税奖励。获得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年度表彰的有突出贡献的创新专家、优秀企业家和优秀科技人才,自获奖之日起,三年内在麓谷园区内首次购房的,其购房前三年度个人所得税长沙高新区财政实得部分奖励给本人,其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房价的80%。企业所得税奖励。对从事离岸外包业务的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高新区财政实得部分一定比例的奖励,但最高不超过50%。

第六章市场拓展

第十五条鼓励企业发展出口业务。对具有出口业务的服务外包企业,以海关统计或外汇管理出口结汇统计作为依据,以其上年度出口额(包括海关出口和网上出口)数据为基准,新增出口额部分按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1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无上年度基数的按当年实际出口额50%计算奖励。第十六条鼓励软件及服务外包企业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经管委会事前审核,给予参加境外**招商推介会以及专业展会的企业不超过50%展位费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且不超过国家、省、市补贴金额后的差额;50%往返**机票(经济舱)补贴且不超过国家、省、市补贴后的差额,每家企业每次最多可补贴两人次。第十七条鼓励企业依法设立境外研发中心、接单中心与运营维护机构。对经高新区商务局备案设立境外研发中心、接单中心与运营维护机构的企业,凭外包业务结算单给予其境外自用办公场地的租金10万元的定额奖励,每个境外国家或地区仅限一次。

第七章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支持

第十八条鼓励企业申请相关的**认证。对获得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02700l/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0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的企业,每项认证给予不超过认证费用的50%、单个企业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且不超过国家、省、市补贴后的差额。对于其他不在本条款内的同等水平或级别认证,经管委会审定认可后,可参照本条款进行奖励。第十九条鼓励企业申请知识产权。对企业申请取得版权登记和专利授权费用可实行全额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且不超过国家、省、市补贴金额后的差额。

第八章**措施

第二十条成立长沙高新区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委领导任副组长,高新区商务局(招商合作局)、经济发展局(知识产权局)、统计局、市财政局高新分局(高新区金融证券办)、长沙软件园发展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和调整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战略和政策规定,协调解决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一条按照“**引导、企业自愿、诚信自律、促进发展”的原则,组建长沙高新区服务外包行业机构,加强行业管理,促进企业横向沟通与协调,维护行业利益,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打造行业知名企业品牌,参与制定和完善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政策和行业规范。第二十二条建立反映服务外包发展特点的统计指标体系,逐步完善服务外包统计制度,为更好地促进长沙高新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涉专项资金和补贴的申报和审批程序:(一)企业提交申报有关材料;(二)软件园发展中心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三)商务局(招商合作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现场考察核实;(四)商务局(招商合作局)将审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会审定。(五)财政分局根据领导小组办公会决议办理资金和补贴拨付手续。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涉专项资金和补贴的申请、审批、使用等管理工作由高新区商务局(招商合作局)牵头负责,财政分局承办专项拨款工作。每年一季度集中受理前一年度的各类补贴申报,特殊情况经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同意,可另行确定申报时间。第二十五条上年度离岸外包合同执行额100万美元以下的服务外包企业享受第四、五、六、七章80%的资金补贴;新办服务外包企业及上年度离岸外包合同执行额1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服务外包企业享受第四、五、六、七章100%的资金补贴;上年度离岸外包合同执行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享受第四、五、六、七章120%的资金补贴。第二十六条本暂行办法所涉及的补贴资金额度,最高不超过国家和省、市**对该项目补贴后的余额。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办法的优惠政策和高新区其他优惠政策的,执行较优惠的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依据本办法享受优惠政策后,不再重复享受其它优惠政策。享受落户专业园区、孵化器有关优惠政策的有关项目,且该专业园区、孵化器已充分享受高新区管委会给予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第二十七条申报国家、省、市商务部门组织的涉及本办法有关内容的扶持政策,必须通过高新区商务局向上申请,否则不予享受本办法优惠政策。凡已享受国家、省、市补贴的,高新区只对国家、省、市补贴后的差额进行补贴,超出部分,不再予以补贴。第二十八条对于申报本办法的企业,如提交虚假的证明材料,一经查实,管委会将追回发放的所有补贴,取消该企业在高新区内申报其他支持政策的资格。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暂定于2011年12月31日截止,由长沙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执行期内,根据服务外包企业发展情况可对本办法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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