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监守自盗,合伙私吞公司烟煤

2015-04-07来源 : 互联网

人心不足蛇吞象,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现实生活中有多少人因为一念之差就断送了自己的一生。

衡阳市现年45岁的攸县男子刘某某,是一名货车司机;24岁的耒阳人钟某某,原系衡阳红狮水泥有限公司供应科驻攸县负责人。

2013 年6月23日,钟某某调任衡阳红狮公司派驻攸县*车站的驻站人员,负责公司烟煤的发运。自2013年10月开始,钟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刘某某侵占衡阳红狮公司运到攸县*车站中转的烟煤。由钟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采取不开单、不签字的手段偷运烟煤,刘某某每偷运一车烟煤付给钟某某1万元现金,偷运出去的烟煤由刘某某自行处理。2014年5月29日下午,刘某某在攸县*车站福顺货厂煤坪处付给钟某某1万元现金后,装上一车烟煤离开,但将装煤的车辆停在攸县城关镇内环路时,被衡阳红狮水泥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并报案。

两人供述,2013年10月下旬、11月底、12月底及2014年4月底,刘某某伙同钟某某在攸县*车站福顺货厂共偷运四车烟煤出厂,每车烟煤在35吨左右,装好车后,刘某某每车付给钟某某1万元现金,共计付给钟某某4万元现金。四车烟煤均被刘某某运到了攸县上云桥镇的长丰砖厂存放,还没有转卖出去。另查明,钟某某伙同刘某某从福顺货厂偷运出去存放在长丰砖厂的烟煤,已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发还给衡阳红狮水泥公司。经鉴定,被偷运的烟煤价值84000元。

攸县人民**审理认为,刘某某、钟某某结伙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钟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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