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生二胎*生子女费不该退,国家和公民之间应该存在信赖关系,公民必须信任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以此安排自己的生活。当公民信赖行政行为时,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该行政行为受到存续保护而不得任意撤废。
媒体报道,郑州市民陈女士反映,她符合条件生育二胎,但是向社区申请二胎指标时被告知,夫妻俩享受的*生子女费,应当如数退还。对此,河南省卫计委***的王先生接受采访时称,今年5月份*新修订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有此规定。言外之意,收回*生子女费有法律依据。
依法生二胎应该退回*生子女费吗?这或许是许多准备生二胎的夫妻很想吃颗定心丸的一个问题,也是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需要一个确定统一的说法,不容各行其是。其实,为打消民众顾虑,国家卫生***早在今年年初各地尚未将“单*二胎”政策落地时就下发了通知,明确规定单*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只停止继续享受*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退还。这意味着,新政策不具有溯及力,不打破依据原政策已经形成的稳定秩序。这既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也符合新政策“鼓励按政策生育”的调整目的。
河南省卫计委有关人士以“每个省份情况不同”来解释收回*生子女费的做法,是站不住脚的。且不说国家卫生***的通知精神,即使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讲,公民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生二胎,也不应影响因为同样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而已经享受的*生子女奖励费。这是基于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得出的基本结论。这个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指,国家和公民之间应该存在信赖关系,公民必须信任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以此安排自己的生活。当公民信赖行政行为时,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该行政行为受到存续保护而不得任意撤废。
这就是说,民众因为信赖**信赖政策而响应*生子女政策,因而享受按政策给予的奖励费,这是他们应获得的信赖利益。没有相反的违法行为发生,**部门无权追回奖励费用,剥夺这些信赖利益。与此同时,民众依据**新政策生二胎,也是一个积极守法的行为,一不存在违法性,二不影响原政策实施时期的“*生子女状态”,**没有任何理由收回*生子女费,否则必然严重损害政策的权威和**的公信力。从某种意义上讲,追缴已经得到的合法收入,意味着对公民行为的处罚。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公民是不应该受到如此不公平待遇的,何况公民在两个时期都是积极守法者。
*让人不解的是,河南省卫计委不仅无视卫计委的通知精神,实际上也在歪曲地方法规。根据河南******官员所说的河南新计生条例,根本就没有“按规定生二胎需退回*生子女费”的条款。该条例第46条是这样规定的:“领取《*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外,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并收回《*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计划生育奖励。”显而易见,收回*生子女费的前提条件是“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申请二胎并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何谈收回*生子女费呢?不知道河南省卫计委的相关人员没看懂这条规定,还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借机获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