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照顾老人过世获赠房产单位不给

2014-03-06来源 : 互联网

滴水之恩,涌泉相报。当退休赋闲的孤寡老人,遇上出门在外的打工保安,不是母子,胜似母子。来自湖南的高先生在海珠区某院区做保安,小区住户梁老太膝下无子,高先生夫妇为她买菜买米,陪她散步说话,服侍周到。三年后,老人过世,高先生也如约获赠了老人的房产。但由于老人单位有异议,高先生一直未能拿到房产证,于是起诉至**。近日,越秀区**一审支持了高先生的诉请。

保安起诉:我悉心照料老人房子归我

梁老太是越秀区某单位的退休职工,家住海珠区某院区,与老伴相依39年,膝下没有子女。2009年,老伴去世,梁老太成了孤寡老人。院区保安高先生对梁老太多有照应。

2009年9月1日,梁老太找来高先生,并叫来街坊,在楼下的石凳上,向其口述遗嘱内容,高先生毕恭毕敬地用小本子记录,随后打印出来,梁老太立下《遗嘱》,《遗嘱》申明:“在我**之后,我名下所有财产遗赠给保安高X,我要求他在我生前尽力服侍我。”《遗嘱》落款二人签上字,加盖指模。高先生称,这之后梁老太多次生病住院他们夫妻二人不辞辛苦,奔波于医院和家,为梁老太送饭送汤 ,尽心服侍。

2010年10月底,梁老太进入海珠区某养老院生活,自费托养,直至终老。梁老太搬到养老院后,高先生夫妻一家就搬进了梁老太家中。2012年年底梁老太去世,高先生称,由于房屋的房产证由梁老太单位保管,他依照梁老太遗愿,要求梁老太单位将其遗产交付给高先生,但遭到**。高先生于是起诉至**,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梁老太单位交付房产证。

老太单位:房子无人继承应属国家

梁老太单位对此不以为然,称2010年10月,梁老太因身体原因不能自理,单位于是安排她进入养老院,期间住院及善后处理的相关事宜,均由单位工会办理。该单位还认为,依照《继承法》相关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高先生所出示的《遗嘱》,并不符合这一要求,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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